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更新日期:2017-08-17

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Weihai, 英文缩写为IAWH。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威海地区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组织,是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本行业、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树立行业信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推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在本团体内设立党的组织,支持党的组织在本团体中发展党员、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团体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实现本团体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山东保监局、威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渔港路38-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保险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三)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协调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本行业市场信息,提供法律咨询、管理咨询、业务指导。
  (五)组织本行业的培训,组织会员企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是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威海地区保险机构及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考察、调研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协会规约;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行业内的团结和协作;
  (八)指定专人负责同协会秘书长联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制订工作计划,制订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六)决定办事机构人员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1-5人、秘书长一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轮值制,轮值期限为一年,依次是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在其不担任会长期间任副会长。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聘任制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会员的工作联系;

(三)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理事会、负责人变动、举办商品交易会、对外交流等,在活动前须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由协会聘用。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者促进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威海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 17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