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

更新日期:2009-03-24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的种类不仅包括家庭财产、船舶、机动车辆等有形的物质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即利益,如民事责任、商业信用等。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包括火灾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等.

(二)投保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些特殊权利,主要有:

1、请求保险人承担某些必要费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保险赔款外,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其他一些必要的费用。根据《保险法》规定,该费用主要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请求保险人降低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三)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也有一些特殊权利。与人身保险合同相比,其中最重要的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全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同时,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