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明确举报分实名和匿名 规定不同的处理机制

更新日期:2019-11-02

银保监会:明确举报分实名和匿名 规定不同的处理机制

 

发布时间:2019-11-01 18:40:5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冯娜娜】

11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举报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处理程序、举报人的义务等内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该办法。

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举报办法》规定,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办理举报事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对举报的管辖,应按照直接监管职权执行。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

《举报办法》明确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有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举报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同时,《举报办法》对举报人提出了义务要求,要求举报应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若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