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监局公告

更新日期:2012-08-28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二)被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类机构依法终止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山东润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撤销其商河、济宁、德州、菏泽等4家分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以上4家分支机构持有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应予注销。

  我局已对上述机构持有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了注销手续,现予以公告。

  如发现上述机构存在《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注销后仍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举报。举报电话:0531-86123966。

附件:注销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