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更新日期:2012-09-11

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Weihai,缩写为IAW。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威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各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威海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保监局与登记管理机关威海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威海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 本会履行下列自律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制定从业人员道德与行为准则、行规行约;接受山东保监局或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委托,负责辖内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及证书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制定地方性保险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监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提请山东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 本会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和山东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威海保险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山东保监局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加强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化解保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开展与其它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

(九)承办山东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缴纳会费;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威海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设立的保险机构。

    第十条 本会会员范围为:在威海市行政区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地市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自愿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和统计报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算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缴纳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并经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市级管辖保险公司、市内管辖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本会专职会长、秘书长担任。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

(五)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审议年度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聘任秘书长;

(九)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十二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增加或减少名额。常务理事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七)、(九)、(十)、(十一)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六人。会长可以是山东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威海市民政局核准。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聘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