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市级以下保险机构市场退出指引(试行)

更新日期:2012-09-12

为规范山东地市级以下保险机构市场退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设立的地市级以下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含地市级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二、市场退出指导原则

  保险机构市场退出应在风险可控、保障服务的总体要求下,实现维护市场健康、约束粗放发展、淘汰落后产能、整合保险资源、转变发展方式的基本目的。

  三、市场退出情形和条件

  (一)强制退出。指保险机构经营活动严重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山东保监局依法处以“吊销保险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而强制退出市场。

  (二)劝导退出。指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保险机构,山东保监局以监管函、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提示风险,劝导其退出市场。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二是连续超过三个月无机构负责人的;三是连续超过三个月无营业场所的;四是三家以上机构共用同一营业场所,且机构之间界限不清,确需整合的;五是三家以上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属同一人担任,经山东保监局督促按照《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负责人兼任行为的通知》(鲁保监发〔2011〕86号)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六是一年内多次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七是被处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行政处罚,恢复相关业务后一年内再次出现同样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主动退出。指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行撤销保险机构。

  四、市场退出程序

  (一)关于强制退出

  被处罚保险机构应自收到“吊销保险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之日起15日内,由省级分公司向山东保监局交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山东保监局依法办理被吊销保险许可证的注销及公告手续。

  (二)关于劝导退出和主动退出

  1.劝导退出和主动退出均需履行事前申报程序。保险机构退出前,应由省级分公司向山东保监局提出机构退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保险机构退出,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机构退出请示文件;

  (2)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管理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3)申请退出的原因或者理由说明;

  (4)机构退出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

  (5)其他相关事宜的处理方案;

  (6)拟退出机构保险许可证原件。

  2.保险机构退出后应在山东保监局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保险机构退出的基本情况、未满期保险责任承继保险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省级分公司投诉电话、山东保监局投诉电话,并在刊登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分公司向山东保监局报送公告相关材料。

  3.山东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注销退出保险机构的保险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后续工作保障

  (一)被山东保监局吊销保险许可证或取得山东保监局同意撤销批复后,省级分公司应组织成立机构退出管理工作组,负责保险机构退出的具体事宜。

  (二)要妥善处理退出保险机构的所有未决赔案,指定未满期保险责任的承继保险机构,有效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要妥善处置退出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人员、单证、税务等有关事项,防范相关风险。

  (四)山东保监局对公司后续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