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2012-0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人身保险机构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督促指导养老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经营的养老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保监局根据相关信息,以某养老保险公司在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分析评估养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山东省养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五条 山东保监局将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及内控风险指标两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养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经营风险指标及合规内控风险指标权重各为50%。具体监测指标详见附件。

  第六条 山东保监局按照山东省养老保险公司监测指标得分确定评价类别,根据风险状况,将山东省养老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二)B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

  (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四)D类机构,指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第七条 山东保监局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山东省养老保险公司评价类别:

  (一)计算各公司监测指标值;

  (二)计算各公司各项分类监测指标的得分;

  (三)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审核各项监测指标得分,必要时适当调整监测指标得分;

  (四)加总各项监测指标得分作为各公司分类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五)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

  第三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八条 监管类属级别是规划监管工作和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山东保监局根据山东省养老保险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依法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 对A类机构,原则上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对B类机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监管谈话;

  (二)风险提示;

  (三)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C类机构,除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建议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对D类机构,除采取对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暂停批设分支机构;

  (二)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三)山东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开业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养老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指导机构夯实基础、防范风险为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山东保监局对辖内养老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山东省养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流程如下:

  (一)信息报送。养老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定期向山东保监局报送分类监管有关信息和数据。

  (二)生成监测指标。山东保监局根据养老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的信息,计算监测指标。

  (三)确定类别等级。山东保监局根据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信息,计算监测指标得分,对养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确定各参评机构所属类别等级。

  (四)实施分类监管。山东保监局根据等级测评情况,形成参评机构年度分类监管意见书,送达参评机构及其总公司。对养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五)适时调整分类监管措施。山东保监局结合业务风险监测系统的指标监测工作,定期分析个体性异动指标,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机构,可随时调整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未经山东保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山东省养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综合测评得分及级别评定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养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指标表—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2.山东省养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指标表—合规及内控风险指标